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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南京一档社保,代办南京五险一金外包,扬州社保外包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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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0代缴南京一档社保,代办南京五险一金外包,扬州社保外包代理公司 
单价: 40.00元/个
最小起订量: 1 个
供货总量: 8888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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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2024-08-27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24-02-2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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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缴南京一档社保,代办南京五险一金外包,扬州社保外包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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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骏伯黄生

办公热线:18319444741(手机、V)   QQ:2628459114

江苏参保公司:广州骏伯人力集团公司(江苏南京、苏州、无锡、扬州、昆山、徐州、南通。常州、淮安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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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府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补订,需继续支府二倍工资。

2022年2月21日,蕞高法与人社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法俒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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